當前位置:首頁>>云南省醫療保障局 云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的補充通知
一、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19〕47號)中“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包括了一個項目的完整費用,并按照屬地化原則,由公立醫療機構或其所在地區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制定。患者接受‘互聯網+’醫療服務,按服務受邀方執行的項目價格付費”。省內醫療機構邀請省外專家開展“互聯網會診”和“互聯網病理會診”服務時,按照省外專家所在地醫療保障部門或醫療機構制定的價格標準向患者收取費用,分配比例自行協商。 二、增加受邀方為省外專家時的“互聯網會診費”和“互聯網病理會診費”,以及“互聯網會診費”增加學科加收的收費編碼,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對照收費并做好醫保信息上傳工作,具體見附件。
各州(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省級醫療機構:
為保障《云南省“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第一批)及試行價格》執行,便于醫療機構對照收費和維護醫保信息,對“互聯網會診費”和“互聯網病理會診費”項目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19〕47號)中“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包括了一個項目的完整費用,并按照屬地化原則,由公立醫療機構或其所在地區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制定。患者接受‘互聯網+’醫療服務,按服務受邀方執行的項目價格付費”。省內醫療機構邀請省外專家開展“互聯網會診”和“互聯網病理會診”服務時,按照省外專家所在地醫療保障部門或醫療機構制定的價格標準向患者收取費用,分配比例自行協商。
二、增加受邀方為省外專家時的“互聯網會診費”和“互聯網病理會診費”,以及“互聯網會診費”增加學科加收的收費編碼,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對照收費并做好醫保信息上傳工作,具體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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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公布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粵醫保規〔2020〕6號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關于“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實施意見-渝醫保發〔2020〕31號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公立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范及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財務函〔2020〕202號
天津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關于公布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等醫療服務項目臨時價格政策的通知-津醫保局發〔2020〕29號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公布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粵醫保規〔2020〕6號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關于“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實施意見-渝醫保發〔2020〕31號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公立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范及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財務函〔2020〕202號
天津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關于公布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等醫療服務項目臨時價格政策的通知-津醫保局發〔202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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