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增設無錫航空口岸、江陰港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的通知-藥監綜藥注〔2020〕106號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除《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藥品外,其他進口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可經由無錫航空口岸、江陰港口岸(無錫航空口岸關區代碼為2320,江陰港口岸關區代碼為2312)進口。
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口岸藥品檢驗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準,同意增設無錫航空口岸、江陰港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除《藥品進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藥品外,其他進口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可經由無錫航空口岸、江陰港口岸(無錫航空口岸關區代碼為2320,江陰港口岸關區代碼為2312)進口。
二、增加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為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始履行《辦法》規定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三、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辦理藥品進口備案時使用“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藥品進口備案專用章”,印章式樣見附件。
四、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無錫市藥品安全檢驗檢測中心建立藥品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的工作關系。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無錫市藥品安全檢驗檢測中心開始承擔無錫航空口岸和江陰港口岸的藥品口岸檢驗工作。
附件: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藥品進口備案專用章式樣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海關總署辦公廳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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