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實施意見
項目準入條件。設立“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準許以“互聯網+”方式開展、臨床路徑清晰、技術規范明確的服務; 2.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務; 3.服務過程以互聯網等媒介遠程完成; 4.服務能夠實現線下相同項目的功能; 5.服務應對診斷、治療疾病具有實質性效果。 以下情形不應納入“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 1.僅發生于醫療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務,如委托第三方出具結論的檢查檢驗服務和遠程查房、遠程手術指導、醫學咨詢、教育培訓、科研隨訪、數據處理等; 2.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不屬于診療活動的服務,如醫學鑒定、健康咨詢、健康管理、便民服務等; 3.采取對線下已有項目變換表述方式、拆分服務內涵、增加非醫療步驟等方式或名義增設的服務; 4.非醫務人員提供的服務。
各盟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19〕47號)精神,適應自治區“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需求,合理確定并動態調整價格、醫保支付政策,推動優質醫療資源跨區域流動,促進醫療服務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現就做好當前“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服務內涵
“互聯網+”醫療服務是指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將線下已有醫療服務通過線上開展、延伸,主要包括醫療機構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面向患者開展的遠程醫療和互聯復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互聯網診療活動。
二、完善項目管理
(一)項目設立權限。“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設立實行營利、非營利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其中,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由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根據國家統一的立項原則、項目名稱、服務內涵、計價說明、編碼規則等,結合自治區醫療技術發展和醫療服務實際設立,未經批準設立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不得向患者收費;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可由醫療機構自行設立。
(二)項目準入條件。設立“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準許以“互聯網+”方式開展、臨床路徑清晰、技術規范明確的服務;
2.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務;
3.服務過程以互聯網等媒介遠程完成;
4.服務能夠實現線下相同項目的功能;
5.服務應對診斷、治療疾病具有實質性效果。
以下情形不應納入“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
1.僅發生于醫療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務,如委托第三方出具結論的檢查檢驗服務和遠程查房、遠程手術指導、醫學咨詢、教育培訓、科研隨訪、數據處理等;
2.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不屬于診療活動的服務,如醫學鑒定、健康咨詢、健康管理、便民服務等;
3.采取對線下已有項目變換表述方式、拆分服務內涵、增加非醫療步驟等方式或名義增設的服務;
4.非醫務人員提供的服務。
三、健全價格管理
(一)價格制定權限。“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制定調整實行公立、非公立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其中,公立醫療機構新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由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按照線上、線下協調發展原則制定最高指導價格或與醫療機構協議確定試行價格,公立醫療機構在公布的價格標準內收取服務費用。原則上,公布的項目價格僅限在申報醫療機構試行,其他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備案參照試行,試行期兩年。試行期滿后,在評估效果和成本收入等情況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價格政策。屬于為滿足個性化、高層次需求,或者向國(境)外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落實特需醫療規模控制要求和實行市場調節價政策,價格由公立醫療機構綜合考慮服務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并書面告知所在盟市醫療保障局。 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定調價規定。“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納入現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體系統一管理。醫療保障部門和醫療機構制定、調整“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時,應綜合考慮線上、線下價格在服務效用、經濟性改善程度、必要成本差異等方面的匹配情況,科學測算服務的共性成本和“互聯網+”額外成本,按照一個項目的完整費用標準確定執行價格,保持線上、線下同類服務合理比價關系和價格水平,并不得因服務對象、服務區域的不同制定不公平的價格標準。患者接受“互聯網+”醫療服務,按服務受邀方執行的項目價格付費。“互聯網+”醫療服務涉及邀請方、受邀方及技術支持方等多個主體或涉及同一主體不同部門的,各方自行協商確定分配關系。公立醫療機構依托“互聯網+”提供家庭醫生服務,按照服務包簽約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和結算費用,不因服務方式變化另收或加收費用。
四、規范申報審核管理
(一)醫療機構申報。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實施項目價格集中申報,一年兩次,分別為每年3月份和9月份。除按規定由醫療機構自行設立或確定的“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外,醫療機構開展 “互聯網+”醫療服務,應當向所在盟市醫療保障局申請立項收費,并提交以下資料:
1.有關行政部門準許以“互聯網+”方式開展的文件依據;
2. 項目名稱、內涵項目、擬開展方式及與線下同類項目功能、效果等的比較分析資料;
3.項目價格成本核算情況、經濟性評估報告及價格建議。
(二)盟市醫療保障局初審。盟市醫療保障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報資料是否齊全、項目是否符合準入條件、價格是否合理等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報送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集中審核決策;審查不合格的,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申報資料不齊全、成本核算違反相關規定或價格明顯不合理的,退回醫療機構進行補充完善;
2.不符合項目準入條件的,書面告知醫療機構不予立項,并說明理由。
(三)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審核。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采取書面復查、現場調研、專家評審論證、成本調查或監審等方式,對盟市醫療保障局初審合格的項目價格進行全面審核,并經醫藥政策管理委員會集體審議決定,對符合規定的項目價格予以核準、公布。
五、做好醫保支付管理
(一)明確醫保支付范圍。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與醫保支付范圍內的線下醫療服務內容相同,且執行相應公立醫療機構收費價格的,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執行與線下醫療服務相同的醫保支付政策。新增“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試行期內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試行期滿后,由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按照規定,綜合考慮臨床價值、價格水平、醫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確定是否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二)加強醫保支付管理。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根據“互聯網+”醫療服務的特點,合理確定總額控制指標,將“互聯網+”醫療服務納入醫保總額預算管理。完善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明確服務范圍、條件、支付標準等內容。調整醫保信息系統,優化結算流程,保證網絡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加強醫療服務監管,加大審核力度,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實時監控分析互聯網復診服務費用數據,跟蹤異常情況,建立專項檢查機制,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按規定移交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六、相關工作要求
(一)抓好組織實施。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深化認識、強化領導,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積極有效地抓好“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和醫保支付管理等相關工作。同時,加強與同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配合,推進政策協同,提高管理效果。
(二)加強監測評估。自治區醫療保障局以公立醫療機構為重點,對各盟市“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價格運行及醫保支付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測評估,及時研究、處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線下項目服務形式改變后,費用出現較大波動情況,及時開展調查,動態調整或指導公立醫療機構及時調整價格。
(三)做好宣傳引導。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結合“互聯網+”醫療服務的新規律、新特點,做好政策解讀和工作宣傳,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凝聚各方共識,引導醫務人員積極參與,為改革創造良好環境,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相關文件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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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公布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粵醫保規〔2020〕6號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關于“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實施意見-渝醫保發〔2020〕31號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公立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范及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財務函〔2020〕202號
天津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關于公布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等醫療服務項目臨時價格政策的通知-津醫保局發〔2020〕29號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公布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粵醫保規〔2020〕6號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關于“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實施意見-渝醫保發〔2020〕31號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公立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范及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財務函〔2020〕202號
天津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關于公布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等醫療服務項目臨時價格政策的通知-津醫保局發〔202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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